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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投资者自身权益,根据陕西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交易代理行为加强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陕证监发[2007]6号)要求,向投资者发布如下提醒公告:
1、《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2、《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特提醒广大投资者,并请广大投资者对本机构员工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29-87434806 029-87406120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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